佛法因果原来是这样解读的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04日 来源:朵什寺 浏览: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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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识仁波切文

      (一)普通因果

     “因”的定义是:能生者。因、果、有为法是同一概念。

       能生有为法者,是有为法之因。即,生A者是A之因。

       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无间隔亲生因。即,直接生出A者是A的无间隔亲生因。间接原因是疏生因。即,亲生因之生因。如:A由B生,B由C生……B是A的亲生因,C及C以下是A的疏生因。

       因分主生因和助生因。主生因的定义是:延续本物种使其再生的主因缘。

       助生因的定义是:非本物种而使其物种再生的助因缘。主生因如麦种,助生因如土地、水、肥料、阳光,以及播种者。

       果的定义是:所生者。如,A所生者是A的果,B所生者是B的果。

       果有亲果和疏果。其物亲生的是亲果,其果所生的是疏果。如,A生B,B生C……B是A的亲果,C及C以下是A的疏果。任何事物,自己不是自己的因,自己不是自己的果。因果关系是相对的,相对于果是因,相对于因是果。相对的一方,如果失去另一方,因果就不能成立。如女人相对于丈夫是妻子,相对于子女是母亲。若无丈夫子女,既不是妻子,也不是母亲,女人就是女人。

       有为法都处在一定的因果序列当中,其前是因,因又有因,因因无尽;其后是果,果又生果,相续无穷。其前是因,其后是果,是指有亲缘关系的本序列,不是指在其前后的一切事物。

       无因不生,异因不生,同类相生——凡有为法,即一切实有事物都是因缘所生法,无因便不生。虽然一切有为法,都是因缘所生法,但物不生于异因——如石头中不会生出猴子、母牛不会生出人,物质中不会生出精神意识。同类相生——豆生豆,麦生麦,猴子生不出人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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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殊因果

       特殊因果指佛教哲学中特有的因果学说。如六因、四缘、五果等。

       1.六因是: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

     (1)能作因:是既非此事物产生的直接原因,又不妨碍此事物产生的一切存在。能作因又分有力之能作因与无力之能作因。有力能作因虽然对产生某种结果不起直接作用,但能起到一些间接作用。如虚空空间虽然是无作用的无为法,但有形色、有质碍的色类存在需要有无碍空间。如果没有无碍虚空,地球和日月星辰的存在和运行是不可能的。因此,虚空是色类存在的有力的能作因。又如生在同一个森林中相隔甚远、又非同类的两棵树之间,虽然没有互为裨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在大的环境方面,不但互不妨碍,而且互有裨益。这类存在可以看做是无力之能作因。能作因主要是从万物生长的有益的和无害的环境方面着眼的。凡是对相互生存不起妨碍作用的一切事物都是能作因。

     (2)俱有因:是同时存在的两件以上的事物,相辅相成、互为因果者。其中又分,彼此互为因果者和俱有同一结果者两种。前者如:甲乙二人赛跑,甲获得第一名,乙获得第二名。因为,有了第二名,才有了第一名,有了第一名,才有了第二名。因此,这第一名和第二名是互相为因的。这是相对为因的。后者如:男女结合,生下子女。这结合的男女双方,互依互助,互为俱有因,共生子女,又是同果俱有因。

       俱有因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因果同时。真正的因果关系是先因后果,在时间上是有先后次序的。第二个特点是互依互助、相互俱有而产生作用。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就是一个相互为因、相互依赖的俱有因关系。

     (3)同类因:同类相生,同因同果。果是同类因的再生性延续,因是什么样子,果也是什么样子。如植物生于同类植物种子,动物生于同类动物种子。豆生豆,麦生麦,善心生善念,恶心生恶念。因果同质同类,不相混淆。

     (4)相应因:心与心所生感情心理活动之间的相依相助的对应关系。相应因只限于意识活动领域。心王心生不能单独生起,必须主从协调相应,才能起到作用。心与心之间,互不抵触,相应生起,就是相应因。

     (5)遍行因:对同一界地引发其后各种烦恼的诸烦恼。烦恼分欲界烦恼、色界烦恼、无色界烦恼。“同一界地”是说:欲界烦恼引起欲界烦恼,色界烦恼引起色界烦恼。如欲界贪引起欲界贪、瞋、痴、邪见及相应欲界心者,为欲界遍行烦恼因。遍行因的特点之一是引发同一界地的烦恼,对不同界地不起作用。其次,凡能引起同一界地烦恼的一切烦恼都是遍行因。

     (6)异熟因:因果相异,引生非善非恶之“无记”果报的恶业或有漏善业。异熟因专指善恶业报因果关系——行善得乐、作恶受苦是无一例外的善恶因果规律。但行善所转生的人天身和作恶所转生的地狱、饿鬼、畜生身体是非善非恶之“无记”体。异熟的“异”有异性、异地、异时而成熟的意思。如行善作恶感非善非恶的无记果是因果异性熟,欲界行有漏善而转生色界、无色界,或上界业尽,堕落下界是异地熟,善恶业果报期限不定,有下世报、隔一世报、隔多世报不等是异时熟。“熟”是成熟之义,如瓜熟、果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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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四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在一般情况下,“因”指主因缘,“缘”指助因缘。有时候“因缘”合称原因。四缘的“缘”同“原因”。

     (1)因缘:为滋生其相应结果的一切有力因素。因、缘、有为法三者意义相同。一切有为法均能生自类果而称因,能帮助生果而称缘。主因助缘合称因缘。一切因缘能生自类果而不能生他类果,因缘具备者生,不具备者不生,这是因果定理。

     (2)等无间缘:在心意识相续不断的续流中,能引起此刻心意识显现的无间隔前一刹那的心意识。心意识是前一刹那即生即灭与后一刹那即生即灭,相续不断,如电流、水流。在心意识的流程中,前一刹那的心意识是无间隔紧密相连后一刹那心意识产生的因缘。为因为果的前后刹那心意识中不能有时间间隔,前灭后生,紧密相连,因此,称“无间缘”。等无间缘的“等”表明前后心意识同类。藏文中无此“等”字。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等前五识生起的物质神经系统称“根”——即根依。第六心识的根依既不是大脑神经,也不是心脏,而是无间隔前一刹那的前五识与第六心识。如《俱舍论》说:“六识身,无间灭为意。”

     (3)所缘缘:是引生眼识等前五识和心意识的客观对象。如色、香、声、味、触、法等。“无境心不生”是佛教哲学各派共同的观点。但在“境”的理解上观点不一致。唯识与顺唯识自续中观认为,境属于识显现为外境,是错幻境。毗婆沙和经部以及顺经部自续中观和应成中观则认为境是独立于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无境心不生”就是说:先有引起意识的客观境,才有被引起的意识,意识缘境而生。如果没有山,就不会在眼中产生山的视觉,心中产生山的意象。因此,外六境是内六识生起的所缘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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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增上缘:藏文为“自主缘”。是能使自生意识对自境起反映作用的主体因缘。如能生六识的主体六根和等无间缘都是自主缘。自主缘只能对其自生意识起作用。如眼识是眼根的自生意识,耳识是耳根的自生意识等等。心识无色根,其根是前一刹那熄灭的等无间缘。自境指各识的特殊境。如眼识的自境是色,耳识的自境是声等等。心识除意境诸法外,还能伴随前五识,观察反映一切境。眼识等依靠眼根等才能对境产生观照反映作用,如眼根受损坏的盲人看不见色相。因此,诸根是诸识产生的自主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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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五果:异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离系果。

     (1)异熟果:有情众生行善作恶形成的果报。即前面所述异熟因所结之果。因是善恶业,果体是非善非恶之无记。

     (2)等流果:果与因相同者。藏文作“同因果”,即果与因相同,因果同类之意。如种豆得豆,种谷得谷。在意识续流中,后一刹那意识是前一刹那意识的等流果。爱人者被人爱,害人者被人害,杀生者短命,放生者增寿等,是善恶等流果。

     (3)士用果:因体的能量作用导致的结果。如水力发电,摩擦产生热能,勤学获得知识,心静产生智慧都是士用果。一切有为法都是士用果。

     (4)增上果:藏文作“自主果”,是不依赖其他因缘而能独立自主产生结果的自主因所生之果。自主因或者本因所生之果,都是自主果。一切有为法都是无因不生、异因不生、自因所生。因此,一切有为法都是自因所生之自主果。

     (5)离系果:用无漏圣道智慧破除二障后的虚无境界。

       真因果都是有为法,但离系果是指破除烦恼障和知识障后的无障空虚状态,如酒瓶喝完酒后,变成了无酒空瓶。这“无酒”是喝的结果。但因果的“果”是实有之物,不是虚无状态。因为,“果”是实有之物,所以,果可以变因而生果。如果“果”是空虚无物,就成为无作用的无为法。无为法无作用,不是因果法,不能变果为因。因此,离系果不具备“果”的条件。只是名义上的“果”。

01多识爱心智慧

责编:喜静 校对: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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